法学专业调查报告

时间:2025-10-24 13:38:09
法学专业调查报告

法学专业调查报告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学专业调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学专业调查报告1

一、基层农民的法治基本情况

(—)法律意思有所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从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现在很多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都在有形、无形之中有了一种意识,就是遇到纠纷、权利受到侵害时,会多考虑集中解决方法,而很多时候会想到运用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我认识来自连平县留潭乡的一位姓王得建筑工,他是农民工,年龄也比较大,50大几了,家里负担也比较重,还有个上大学的孩子要他供着,对于那种农民 1

家庭,供一大学生是比较困难的,就靠这么一点工资,根据他说,也幸好现在建筑工资提高了些,因此还算不是很穷。到年末了,其工资还有被拖欠的,为了拿回拖欠工资,他们已经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样,把建筑工地上的东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样带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闹事了,索回工资。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议,交涉。之后见未果,就去找县政府,请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资。当时,他们还有一种想法就是如果实在不行就是会去法院对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诉讼。基于这种认识我相信,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相信法律是解决争议,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便开始信仰法律了。对这点我感到很欣慰,因为我们国家封建历史太长,受历史影响,人治色彩太浓了,能够树立法治意识已经很不错,即使不是很深。

(二)对法律知晓不够,认识不足

我就是来自农村的,所以对于农村生活还是有较深的了解。相对来讲是比较深入的,每次,我回家的时候,跟家乡的村民聊天时发现,他们基本不知道多少法律知识,只是通过电视、别人当面讲的知道点法律,当权益被侵犯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这样开始对法律有种崇拜感、高深感。一般村民是了解不到,知晓不多。当得知我的专业就是法学时候,在他们看来,那是个很好的专业,很有前途的。可他们并不清楚,法律其实就是调整社会普遍生活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就是与他们生活有关,也是从他们的生活中抽象出来的用于指导以后的社会生活的。而且,他们有很多人对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认为法律只是给有钱、有权势的人准备的.,总结起来就是为有地位的人准备的,一般的农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处。犯了罪,只要有钱,也只要给钱,就会有相对轻的结果,就能赢

得官司,平头老百姓因为既没钱也没有地位,所以总是吃的哑巴亏。这种看法对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是种曲解,对法律认识不到位,这样对法制建设会产生影响,偏离正常法治轨道,对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产生不良影响。

(三)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较少

基层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虽然对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也知晓了一些法律知识,也稍微增强了法治意识。但是,真正会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的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人很少,假期我去县人民医院看望我一个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舅舅,在骨科住院部,从其他病人口中了解到,他们很多人是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骨折。且有些家属也遇到这种情况,当我得知他们很多人为了要求行为人支付医疗费,很多要么就是通过联合亲戚朋友,强制威胁行为人赔偿,要么就是与行为人私下协商,或者有些怕事的根本就是自己全部支付所有费用。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私下解决,即私了。私了,解决起来更迅速,但是,这样的话容易引起打击报复,相互之间,由于威胁或者忍气吞声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里不平衡,容易引发之后一系列的不良潜在的影响,而且,私了,赔偿的数额很多要么具有敲诈性,要么就是让受害人受损。尽管如此,他们还是不愿意让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干涉。

(四)农民提起的诉讼少

我从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虽然在增多,特别是,民事案件增多,这说明人民越来越接受司法解决争议,人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后来我才发现那些提起诉讼的原告很少有农民,听法院内部人

说就民事案件,农民提起诉讼比例不足民事诉讼的10%,基本都是些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一些收入相对较高的县城居民。这也说明了,农民中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五)弄明对运用法律解决争议心存恐惧

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广大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但是,在他们心中仍旧认为法律并不是最好的途径,因为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引起对方的打击报复。因为在我们农民心中,一向喜欢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后果,所以特别是在对方或者对方的亲戚朋友,有些权势,会利用聚集众人用暴力方式威胁,那势必对今后的生活引起不良影响。特别是有些党、政干部,由于没有严格的监督,极易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到处鱼肉农民。同时还有个问题就是,当广大农民与政府有关部门闹矛盾,那么,农民处于弱势地位,而政府及相关部门又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加上执法者的身份,那就是很强势了。可以通过给农民办理各种事情通过拖延,敲诈勒索等各种方式来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因为与农民关系密切的还是政府,从出生到死亡都是离不开的,也正是如此,即使当时通过法律维护了权利,但是在以后就不好办了。会惹上更多不必要的麻烦。

二、原因简析

(一)司法成本高,效率低

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很少由农民会运用法律来维权,原因可能是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害怕法,也可能是害怕缠上国家机关,但最主要的是费用问题,因为不懂法,所以如果真的要进行司法救济那么就请懂

法的律师,那么就得花费很多,好像最少也是总费用的百分之十以上。同时由于我国法律不是很完善,很多案件还多是谁告谁举证,因此花费的时间、精力很多,加之法律知识缺乏。同时,在农民看来就那些诉讼费用也是很高的,诉讼费用可能由于我国人口多,问题也多,而国家给予的经费有限,因此不能完全满足办案需要,这可能与诉讼费用高有些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我国比较少,一个县就一个法院,一个律师事务所,少量的人在农村地区做法律服务者。据估计也就差不多十万农民就两个法律服务者,五到七个司法工作人员。而且,因为案件多,各种旧案,新案都拖沓,堆积,办案效率地下,一般的民事案件至少需六个月,更甚至一年多之后才有结果也很正常。我村一个王姓村民,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因治疗花费大,家里条件不好,很多亲戚朋友凑齐钱进行治疗,当对肇事者要求赔偿时,肇事者只赔偿小额之后就没有支付。为此,就请律师打官司,但是,由于自己费用没有,又不好向大伙借时,律师便提议有律师提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定资金给我舅先行治疗,而由律师进行诉讼,而对于胜诉而得到的赔偿就归律师所有。从上述可知,如果真的要运用法律来解决的话,那么就得拖延很久,对治疗就非常的不利。因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有点远水救不了进火。

(二)观念上不愿打 ……此处隐藏19538个字……事实进行调查,实行问答式方法进行,问题为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年龄、押前职业、住所地、婚姻状况、学历、家庭出身;罪名、初犯、累犯、多次犯罪、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犯罪地点、对后果认识、悔改表现、犯罪动机、心理)、犯罪人员的犯罪事项调查(农村青年在城里有无住住所、父母感情及上网情况、有无烟酒嗜好、是否有过犯罪史、是否受过处罚,是否在校生犯罪,是否辍学及辍学原因)等。为更真实掌握犯罪的原因及便于分析,我们最后借鉴犯罪学研究成果,这次问题内容分别征求了律师、公安、检察、法院及部分青少年教育工作者的意见,查阅了部分相关资料,从各方面反映来看,普遍认为这次调查是可行的。

二、问题探究

(一)青少年犯罪特征

1、犯罪类型:青少年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青少年男女比例为7:1,男青少年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青少年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2、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青少年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3、侵害客体:青少年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4、强制措施:青少年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5、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6、犯罪主观故意:这些青少年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首先法律意识普遍淡漠。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其次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青少年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青少年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社会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三)犯罪青少年心理原因分析

第一、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青少年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

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青少年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青少年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第二、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多为青少年,。心理处于未成年人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四)诱使青少年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

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青少年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青少年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青少年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素质关系21世纪中国的命运,关系社

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成败,关系中华民族的兴衰。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但必须承认,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是相对于一般成年犯罪来说,二者之间并没有什么质的区别,只是在某些方面的表现进程和形式不同而已。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时间、地域、形势的不同而不同,不能用静止、僵化的眼光进行考察与分析。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必须将之放于犯罪的整体中形态中进行分析和论证,要把握好各种不同层次的关系。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可塑性和可造性。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的责任大于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责任。打击仅是低层次的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针对青少年犯罪采取的措施

(一)家庭方面家长对子女必须真正承担起法定义务和社会道德义务。应恩威有节,循循善诱,使子女懂世事,有礼节,且坚强务实,会处理自己遇到的各种问题,会理智地对待生活中的各种人际关系。同时,家长要特别注意子女的不良倾向,及时加以诱导和释疑,使其明白发展下去的后果,教会子女正确思考和面对人生。

(二)社会方面

从社会入手,给青少年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应该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向上的学习、生活环境。对于当前文化市场存在的“黄”、“赌”、“毒”泛滥之状况,应坚持不懈地进行整顿,加强监督检查。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加大打击力度,不断净化我们的社会环境。另外,社会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建立起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体系。对青少年犯罪的控制与预防,单凭某一个部门的努力是难以奏效的。这个社会性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形成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工作网络,使“花儿”不再过早凋零。

(三)教育机构方面

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和控制教育和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使他们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时刻把握住他们的思想脉搏,经常性地进行法制教育,以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还要有意识地磨炼他们的心理素质,让他们进行健康有益的活动来充实自己。

(四)犯罪执行机构方面

要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青少年犯罪后,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都不能弃之不理,应结合他们具有的可塑性强、易改造的特点,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把着眼点放在对他们的感化、挽救上,使他们早日回归家庭,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一员。

《法学专业调查报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